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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親已請領老人津貼,每年是否仍可被子女列報為扶養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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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 綜所稅
- Published on Tuesday, 25 October 2011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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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的直系尊親屬,領取政府發給的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或老年農民津貼,係屬政府的贈與,依法可免納所得稅,且仍可被列報為扶養親屬。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個人除取自營利事業贈與的財產外,其他因贈與而取得的收入或財產,都可免納所得稅,因此領取政府發給的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或老年農民津貼,皆屬政府的贈與,當然也不例外;至於列報扶養親屬的條件,是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而來,並不受領取何種性質收入影響,因此直系尊親屬領取政府發給的敬老津貼或老農津貼,並不會喪失被扶養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