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歲以上『其他親屬』可否申報為扶養對象?

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可以扶養年滿20歲以上仍在校就學的子女或兄弟姐妹,但是如果扶養符合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則只限於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而且確實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才可以由納稅人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故被扶養之其他親屬或家屬若已滿20歲,雖仍在學,還是不可以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