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所繳納之保險費,是否得列入個人綜合所得保險費列舉扣除?

(本報訊)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國民年金法自97年10月1日施行,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之直系親屬依國民年金法規定繳納之保險費,得列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保險費列舉扣除,每人每年扣除國民年金保險、人身保險、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總額,以不超過2萬4千元為限。因此, 林小姐所繳納之國民年金保險費於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列報於個人保險費中列舉扣除,惟總額仍以不超過2萬4千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