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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之家護理費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之要件
- Details
- Category: 綜所稅
- Published on Tuesday, 25 October 2011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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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列舉扣除護理費支出,須特別注意該護理費之相關機構(護理之家機構及居家護理機構),是否屬已依法立案之公立單位,或有否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並於申報時檢附該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始有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之適用。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3小目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是以,護理之家機構及居家護理機構,其屬依法立案之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者,始得由納稅義務人檢附該機構出具之醫療行為收費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申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