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沒有該項藥品,要自行購買使用,其藥費可否列報醫藥費用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自行至藥局購買藥物,可否於綜合所得稅列報醫藥費用扣除?

因病住院,須使用特殊藥品,醫院沒有該項藥品,要自行購買使用,其藥費可否列報醫藥費用扣除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和生育費用,以付與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所以納稅義務人在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的醫院、診所治療,因病情需要急須使用該院所沒有的特種藥品,而自行購買使用者,其藥費可憑:

一、該醫院、診所之住院或就醫證明。

二、主治醫師出具准予外購藥名、數量之證明。

三、書明使用人為抬頭之統一發票或收據。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