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於年度中離境、出生、死亡或畢業、成年,其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應如何適用?

個人於年度中離境、出生、死亡或畢業、成年,其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應如何適用?

一、受扶養親屬於年度中出生、死亡或畢業、成年,經選擇合併申報者,其扶養期間雖不滿1年,仍准按全年之免稅額扣除。例如,96年10月甫出生之子女,列報為父母之受扶養親屬,免稅額按全年扣除;又年滿20歲就讀於經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學校,具有正式學籍者,在96年6月畢業,仍可選擇列報為受扶養人,並按全年之免稅額扣除。

二、夫妻中一方於年度中死亡,由其配偶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合併申報者,仍准全額列報免稅額,惟死亡之一方不得填報為納稅義務人「本人」,僅得為納稅義務人之「配偶」。但死亡者無配偶者,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以死亡人為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減除,應按年度死亡前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減除

三、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離境者,如其配偶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仍繼續居住境內者,可由配偶合併於次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納稅,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可全額減除。否則應於離境前就該年度之所得辦理結算申報納稅,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減除,應按其在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減除

四、夫妻分居兩地設籍或因故分居,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5條之規定,辦理合併申報。惟如夫妻分居不知對方所得,合併申報確有困難時,應於申報書中載明配偶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採電子結算申報者,須於輸入基本資料頁面備註夫妻分居處點選【是】,至若採人工填寫申報書者,須於申書右上角備註欄加註「己分居」字樣,分別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申報,由該局據以通報歸戶合併課徵綜合所得稅。以免因夫妻所得分開申報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