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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管理委員會之租金收入應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 Details
- Category: 綜所稅
- Published on Tuesday, 25 October 2011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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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大樓管理委員會將大樓的屋頂、外牆出租或將停車位租給住戶以外的人使用,所收取的租金屬於營業收入,應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分局表示,大樓管理委員會並非所得稅法規定依法立案登記的機關團體,因此不能適用「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的規定。所以大樓管理委員會如有將大樓的屋頂出租等營業收入,應以該營業收入減除與該營業有關的成本費用後申報為所得額,依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而該所得因係作為公寓大廈的管理、修繕費用,並無盈餘分配的問題,故可免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亦免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另外,辦理結算申報時,大廈管理委員會的支出,如同時與大廈本身的管理活動及營業活動有關,應依其支出性質,採前後年度一致且不重複列報的方式,按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自行劃分出營業活動必要及合理的成本費用,再由稽徵機關依申報情形核實認定。至於對住戶收取之公共基金、相關管理費用及其孳息,因非屬營業收入,可以免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