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發放員工之中秋節獎金或禮物,應如何辦理扣繳?及多少金額以內可免予扣繳?

北區國稅局對此提出說明

公司或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員工之獎金實物禮品,均需納入綜合所得稅申報課稅,惟其所得類別因發放單位不同,稅法有不同的規定。

1.公司發放

(1)如為營利事業發放之獎金,給付時得按其給付額6%扣繳稅款。

(2)如發放實物禮品者,應按購入之含稅價款折算給付金額辦理扣繳。

2.職工福利委員會發放

如果是由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之中秋節獎金或禮品,職工福利委員會於發放時可免予扣繳,但應於次年1月底前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其他所得,並由受領人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註:1.又同一扣繳單位同一所得人全年給付各項所得不超過1千元者,可免列單申報

     2.不論以何種方式給付,每次扣繳稅額不超過2千元者,免予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