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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發放員工之中秋節獎金或禮物,應如何辦理申報所得稅?
- Details
- Category: 綜所稅
- Published on Wednesday, 26 October 2011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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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對此提出說明
公司或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員工之獎金或實物禮品,均需納入綜合所得稅申報課稅,惟其所得類別因發放單位不同,稅法有不同的規定。
1.公司發放(屬薪資所得)
(1)如為營利事業發放之獎金,給付時得按其給付額6%扣繳稅款。
(2)如發放實物禮品者,應按購入之含稅價款折算給付金額辦理扣繳。
2.職工福利委員會發放
如果是由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之中秋節獎金或禮品,職工福利委員會於發放時可免予扣繳,但應於次年1月底前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其他所得,並由受領人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註:1.又同一扣繳單位對同一所得人全年給付各項所得不超過1千元者,可免列單申報。 2.不論以何種方式給付,每次扣繳稅額不超過2千元者,免予扣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