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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方式
- Details
- Category: 綜所稅
- Published on Thursday, 27 October 2011 14:29
- Hits: 6187
執業醫師所得稅之申報與節稅
本篇係以單獨、聯合執業之診所及私人醫院醫師所取得之執行業務所得加以討論,重點在於執業醫師如何申報所得及如何運用申報方式節稅。
一、執業醫師所得如何申報?
1、主管申報機關:
※醫師個人綜合所得稅:
以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為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之機關。
※有關執行業務所得部分之核定機關:
以診所或醫院所在地之國稅局為核定執行業務所得之機關
2、應檢附之資料:
※個人執業:
(1)檢附執行業務所得收支報告表(附件包含損益計算表、收入明細表、財產目錄、薪資調查表、聯合職業合約書…等)
(2)依財政部頒訂之標準核定(附表一)者,可不檢附。 ※聯合執業:
上述文件由代表人檢附,各聯合執行業務者僅須檢附盈餘分配表。(盈餘 分配表須載明聯合執業者姓名、身分證號、分配比例、盈餘分配數、扣繳稅款分配數)
(3)時間:每年五月份申報綜合所得稅
醫師所得必要成本費用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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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 |
必要成本及費用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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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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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師 |
(一)全民健康保險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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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醫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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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 |
醫療貓狗者: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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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檢驗師(生) |
(一)全民健康保險收入: 依中央健康保險局核定之點數,每點0.7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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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治療師 |
(一)全民健康保險收入:依中央健康保險局核定之點數,每點○‧七八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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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治療師 |
20% |
二、運用申報方式之選擇進行節稅
執行業務者應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規定,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故下列是以「是否依法設帳」來進行報稅方式選擇:
(一)依法設有帳簿者,稅務機關同意處理方式如下:
a. 依帳載紀錄核實認列(通知查帳)
b. 按書面審核方式(按書審純益率核定,除牙醫25%外,其他西醫20%)
c. 按前三年平均純益率核定
d. 依財政部頒訂標準核定
(二)未設帳者:依財政部頒訂標準核定
醫師診所節稅規劃:
a. 醫療院所實際純益率超過22%者(有自費收入者另加計自費收入60%),得決定採用財政部頒訂標準核定費用較為有利,可不提示帳冊及憑證給稅務機關,但須注意已經違反稅法相關規定(漏扣繳及申報、未依法取得憑證…等)
b. 醫療院所實際純益率低於22%者,採用帳載核實認定較為有利。
c. 最好的節稅方法是執業醫師平時即設立帳簿記載每日的收入、成本、費用,於年底結算純益後依上述判斷方式,決定採用財政部頒訂標準或核 實認列方式來申報。(平時依法設帳是核實認列所得的要件,亦為節稅的好方法)
三、醫療院所所得額金額計算:
所得=收入-成本及費用=A+B+C+D
A: 健保所得=扣繳憑單金額-成本【(核定點數× 0.78 元)-(追扣款× 78%)】
B: 掛號及部份負擔所得=【掛號費+部份負擔(免部份負擔不計)】× 22%
C: 自費所得=診所自費總收入×(1-財政部頒眼科費用標準40%)
D: 駐診所得:實際拆帳收入×(1-財政部頒眼科費用標準20%)
***上列以眼科醫師為例***
四、收入之申報
(一)收入依查得資料核計。
主要收入項目:
a. 健保收入—健保局開立扣繳憑單金額
b. 掛號費收入—依分列項目參考表列出參考人次X 金額
c. 部分負擔收入—依分列項目參考表列出參考金額
d. 自費收入—自行列報金額
e. 利息收入—銀行開立扣繳憑單金額
國稅局可依分列項目參考表估算掛號費及部分負擔收入是否合宜,惟如未收或短收,應建立登記表(註明姓名、健保卡號、地址及聯絡電話),便於國稅局查帳時佐證使用。
(二)國稅局查核重點及查核方式
a. 實地訪查-依地點、設備、執業面積、聘僱醫生護士人數、藥品支出及看診人數、執業時間長短、收費高低等推算收入是否合理。
b. 資金流程查核-年度所得低,但銀行存款大幅增加者(含二等親親屬查核、家族財產總歸戶資料查核),易被稅務機關抽查。
c. 醫療費用收據之勾稽有異常者
d. 員工檢舉
(三)如何因應國稅局查稅
a. 不宜漏報收入
b. 節稅規劃:建立良好帳務制度(合法)、合夥拆帳(非合法規劃)、運用藥局(非合法規劃)
五、成本及費用之認列
(一)認列通則
a. 非屬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不得認列為執行業務費用。
b. 費用及損失未經取得原始憑證或經取得而記載不符者,不予認定。
(二)重要費用認列原則
a. 薪資:原始憑證為收據或簽收之名冊,並依法扣繳申報。
b. 租金:原始憑證為發票或收據並依法扣繳申報。
c. 藥品材料費:原始憑證為發票或收據,並提示藥品進耗存表、藥品材料領用登記簿。
d. 交際費:原始憑證為發票或收據;須與業務有關;3%限額。
e. 旅費、伙食費、進修訓練費、郵電費、修繕費、廣告費、保險費、職工福利費2%、水電瓦斯費、稅捐、書報雜誌、燃料費、折舊、損害賠償、複委託費、佣金支出、捐贈、文具印刷費、利息支出、退休金、加班費、其他費用火損失..等:與業務有關,取得原始憑證。
六、其它規定
盈虧互抵規定
a.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執行兩個以上專門職業之業務,其中經核定有虧損者,得自同一年度經核定之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財政部89/08/03 台財稅第0890454042 號函)
b. 與人合夥經營兩家醫療院所其依比例核定分配之盈虧可互抵。(財政部90/10/09 台財稅字第0900454363 號函)
c. 前述適用須符合查核辦法#8 規定,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經稽徵機關依帳載核實認定之所得及虧損為限。
七、結論 醫師收入有無租稅規劃空間呢?
a. 知己知彼,百戰百勝-應充分了解稅務機關查核方式及重點,避免違法,遭補稅及罰款。
b. 設置帳簿-充份掌握現金收支及盈虧情形作為管理依據;充分選擇運用申報方式節稅及盈虧互抵運用。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眼科醫學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