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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金、和解金一定免稅嗎?
- Details
- Category: 綜所稅
- Published on Thursday, 27 October 2011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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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16條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損害賠償範圍包括:
一、所受損害,係指現存財產因損害事實之發生而減少,即積極之損害;此情形所獲之賠償,免稅!!
舉例而言:訴訟雙方當事人,以撤回訴訟為條件達成和解,由一方受領他方給予之損害賠償,該損害賠償中屬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部分,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可免納所得稅!!
二、所失利益,則指新財產之取得,因損害事實之發生而受妨害,即消極之損害。此情形所獲之賠償,屬其他所得要課稅!!!
舉例而言:A 公司因違法侵害外國外B公司所有之專利權或商標權 ,而給付其所失利益之損害賠償金,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11款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公司於給付時應依規定扣繳稅款。
案例解析:專利權及商標權,係屬國外B公司預期之利益,今因A公司侵權導致國外B公司發生既得利益之損害,今因A、B雙方和解,國外A公司因此取得新的財產,即賠償金,屬其他所得,要課稅!!
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第3款規定:「傷害或死亡之損害賠償金,及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取得之賠償金免納所得納。」因此對營利事業而言,除非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所取得的賠償金可以免稅外,其他的賠償收入皆須納入所得課稅,惟其相對的費用或損失亦可列報減除。
對個人而言,則視各種情況而有不同規定,茲分述如下:
(一)個人因傷害或死亡之損害賠償金,依法免納所得稅。
(二)個人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自賠償義務機關受領之賠償金,屬損害賠償性質,依法免納所得稅。
(三)勞工取得公司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規定所給付之賠償金免納所得稅。
(四)勞工因受職業災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依勞基法規定,按其原領工資數額,所給付之補償金。及醫療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雇主依勞基法規定,一次給付40個月之平均工資之賠償金。此二種工資補償金均屬損害賠償性質,依法免納所得稅。
(五)個人所有之建築物遭輻射污染,依「輻射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申領之救濟金及補助費,係屬損害賠償,免納綜合所得稅。
(六)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囑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取得之補償金,屬損害賠償性質,依法免納所得稅。犯罪被害人遺囑領取之補償金,係政府對遺囑之補償,非犯罪被害人之遺產,免納入其遺產課徵遺產稅。
(七)病人與醫生因醫療糾紛成立和解,由醫生給付病人之慰問金,如確屬醫生因醫療過失致使病人受到傷害之損害賠償金,免納所得稅。
(八)訴訟雙方當事人,以撤回訴訟為條件達成和解,由一方受領他方給予之賠償金,其中屬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部分,可免納所得稅;至於屬填補債權人所失利益部分,則須列為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九)財產遭受損害所獲之賠償金,例如鄰近工地施工造成房屋損害之賠償金,其中屬直接賠償房屋所受損害部分可以免納所得稅;至於屬補償損失利益部分,如房屋無法出租之租金損失,則須列為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在實務作業上,建商於給付賠償金後,會依規定填報免扣繳憑單予受災戶申報綜所稅,受災戶得依建築師或土木技師公會出具之損害鑑定書所載之修護費,或依實際損失檢具相關之修繕費用、支出憑證等證明文件核認損失扣除金額。未能提出前述憑證供核時,如能檢具建商或相關單位人員出具之房屋損害事實報告或和解書等證明文件亦可。
(十)個人遷讓非自有房屋或土地,所取得之補償費,係屬其他所得,可減除必要成本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若無法提出成本費用憑證時,應以該項補償費半數作為所得,申報繳納所得稅。
(十一)佃農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取得其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給予之補償費,係屬於其他所得中之變動所得,應以補償費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申報繳納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