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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讓房屋所取得補償費,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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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 綜所稅
- Published on Thursday, 27 October 2011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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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遷讓「非自有」房屋、土地所取得之補償費收入,應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其餘額按其他所得類別,於所得發生年度依法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另按財政部74年5月6日台財稅第15543號函釋:「個人遷讓非自有房屋、土地所取得之補償費收入,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目前為第10類)規定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若無法提出成本費用憑證以供查核者,應以補償費收入之50﹪為所得額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強調,個人有遷讓非自有房屋、土地並取得補償費之情事者,應按其他所得類別於所得發生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漏報遭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