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前幼兒扣除額 明年實施(100.10.26 經濟日報)

立法院25日三讀通過,5歲以下幼兒明(101)年起,每人享有2.5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但設有排富條款,即僅適用淨所得在113萬元以下的家庭。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不需提供任何證明憑據,但訂有排富條款,有兩種情形之一者,即無法享有扣除額的節稅利益,包括:

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依第15條第2項規定計算的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者不適用。即僅限全年淨所得在113萬元以內,稅率5%及12%的中產階級才能申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的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13條規定的扣除金額(600萬元),也就是免稅所得加計應稅所得超過600萬元的家庭,不能列報幼兒特別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