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每次應退還金額於新臺幣200元以下者免退之規定

一、所得稅法第100條之1第2項規定,依本法規定應補或應退之稅款在一定金額以下之小額稅款,財政部得視實際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免徵或免退該項稅款。依此,財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以99年9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900387560號令規定,綜合所得稅每次應補徵金額於300元以下者,免徵;每次應退金額於200元以下者,免退
二、上開小額補稅免徵規定,可避免造成納稅義務人之困擾,小額退稅免退規定,納稅義務人權益 幾不受影響,並可減輕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補、退稅款之作業成本,係屬簡政措施,請民眾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