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產條例落日 股票股利課稅依據

 

【函號】:

財政部87/09/03台財稅第871960828號函

【法條】:

所得稅法第14條

【要旨】:

取得符合獎勵之記名股票欲放棄緩課或送存集保其稅務處理原則

【內容】:

主旨︰核釋公司股東取得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條、第17條規定之新發行記名股票,如於取得後,始不欲享受免予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之獎勵或將前項股票送存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保管之有關稅務處理原則。說明︰二、公司股東取得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條、第17條或原獎勵投資條例第13條規定之新發行記名股票,如於取得後始不欲享受免予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之獎勵(放棄緩課)或於取得後將是項股票送存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保管時,應由股東併入放棄緩課年度或送存集中保管年度所得課徵所得稅。前項股票於計算所得稅時,屬分配86年度或以前年度之盈餘或股利者,以股票面額為所得額。屬分配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盈餘或股利者,以股票面額加計所含可扣抵稅額之合計數為所得額但是項股票屬員工紅利轉增資者,以股票面額為所得額。四、前項股票原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46條規定註記之有關文字,請發行公司塗銷,並由發行公司在股票背面簽章證明。(財政部87/09/03台財稅第871960828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