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誠 NEWS
-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費用及伙食費
- 營利事業交易新制房地所得額不得減除土地增值稅
- 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贈與配偶財產,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且該贈與財產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
- 財政部訂定發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
- 營利事業加計漏報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仍須處罰
- 跨境電商貨物課稅 將成趨勢
- 買賣「比特幣」是否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稅範圍及是否適用委託代銷
- 各級政府機關自96年度起依行政院規定支用特別費(禮金、奠儀等)之課稅規定
- 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
- 新法時薪制薪資及加班費計算
- 新舊制下月薪制加班費算法比較
- 一例一休新法簡報
- 2017年元旦起,新制彙總
- 月子中心收服務費 醫美非醫療勞務 要稅
- 「月子中心」及「產後護理機構」課稅大不同,請業者依相關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稅捐
- 健保不給付項目
- 國稅局提出十四種必查條件
- 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 跨境電商課徵營業稅問題
- 無實體股票及實體股票如何拋棄事宜
財政部發布「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
- Details
- Category: 綜所稅
- Published on Monday, 08 September 2014 10:11
- Hits: 3646
房屋稅條例第5條條文於本(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增訂第2項授權財政部訂定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房屋之認定標準。財政部已依上開規定於本年6月29日訂定發布「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並自同年7月1日生效,主要內容如下: 一、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符合下列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
- 房屋無出租使用。
- 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二、房屋屬供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指持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公益出租人核定函之公益出租人,將房屋出租予領有政府最近年度核發之租金補貼核定函或資格證明之中低所得家庭供住家使用者。
財政部說明,有關上開自住房屋訂為全國合計3戶以內,係衡平考量個人所有住家用房屋供直系尊(卑)親屬居住使用屬社會常態,或夫妻因工作或子女就學等因素有分住二處之需要等情,是類房屋應認屬自住使用房屋,又為避免有心人士規避稅負及影響地方財政,爰明定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屬自住之房屋,全國以3戶為限,以符合量能課稅並落實居住正義。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及第6條規定,房屋稅徵收率係由各地方政府視地方實際情形在法定稅率範圍內自行規定,以往各地方政府對於自住及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均按法定最低稅率(即1.2%)課徵,上開條文修正後,自住房屋仍維持按1.2%課徵,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由原1.2%~2%,提高為1.5%~3.6%,私人醫院診所及專門職業事務所由原1.5%~2.5%,提高為3%~5%;另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住家用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期藉增加房屋持有稅負,以抑制囤房,並維護租稅公平。據瞭解,各直轄市、縣(市) 刻積極配合上開條文之修正,研擬修正其房屋稅徵收率。
新聞稿聯絡人:何科長佳蓉 聯絡電話:(02)23228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