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認股權』與『員工分紅配股』所得稅申報差異

事件時間點

員工分紅配股

員工認股權

分配時

屬薪資所得,併入個入綜所稅。
 
面額部分係屬員工之薪資所得,應併計取得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不計算

可處份日
 
或執行權利日

超過面額部份,併入基本稅額
 
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超過面額部分,應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如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則應申報所得基本稅額。

超過認股價格部分屬其他所得,併入個人綜所稅計算
 
執行權利日股票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屬員工之其他所得,應併入員工執行認股權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實際出售日

上市櫃或興櫃

未上市或非興櫃

上市櫃股票

未上市或興櫃

出售利得屬證券交易所得,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停徵綜合所得稅

交易利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入基本所得額,其交易損失可於當年度或之後3年度之交易利得中扣除。

屬證券交易所得,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停徵綜合所得稅

交易利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入基本所得額,其交易損失可於當年度或之後3年度之交易利得中扣除。

 

依財政部93年4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30451436號令規定,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個人依公司所定之認股辦法行使認股權者,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計入執行年度之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股票出售價格與權利執行日標的股票時價之差額為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
又財政部93年5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30452711號令規定,「執行權利日」指發行認股權憑證公司或其代理機構依規定交付股票日。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依公司所訂員工認股權辦法,於97年以每股12元行使員工認股權認購10萬股,並於同年4月2日取得股票,當日股票收盤價為每股40元,甲君應於執行權利日,核計其他所得2,800,000元【(40元-12元)×10萬股】
。該局指出,另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規定,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股超過10%之股東,對公司之上市股票,於取得後6個月內再行賣出,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該法條對「歸入權」之規定,尚非限制該等人員不得處分股票。是以,上市公司經理人依員工認股權辦法認購股票,不得主張以取得股票後之6個月後的時價與認購價款之差額核計其他所得金額。
該局進一步表示,公司於個人行使認股權時免予扣繳,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就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收到員工分紅專用扣繳憑單應如何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

《賦稅》2009/4/10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個人收到員工分紅專用扣繳憑單,應依憑單所載「給付總額(A欄)」欄位之金額,申報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另外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超過股票面額之差額部分,應依憑單所載「基本所得額申報數」欄位之金額,填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之公司員工取得之分紅配股欄位。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若未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且沒有「特定保險給付」、「有價證券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扣除額」及「員工分紅配股時價超過面額部分」項目之所得,或雖有上述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項目,但申報戶的基本所得額在600萬元以下者,則可免填寫申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136】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李淥娟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