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報海外所得及海外所得可能的稽查方式?

有些人透過國內金融機構投資海外,或者,有許多台商過去多年在海外累積所得或置產,又或者,有些人同時具有雙重國籍...這些可能擁有海外所得者,應該做好「海外所得稅務管理」及「準備事項」,以降低稅負風險,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特別介紹如何申報海外所得及海外所得可能的稽查方式,以提醒有海外所得者了解及評估稅務管理。

一張圖看懂如何申報海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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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所得可能稽查方式

國稅局可能稽查的管道如下:

  • 中央銀行結匯資料
  • 透過金融機構結匯投資國外有價證券的銀行資料
  • 外國公開資訊
  • 國稅局過去稽查的記錄
  • 投審會對外投資核備相關資料
  • 其他(如檢舉等)

除了上述經由國內金融機構投資海外者,尚有許多台商過去多年在海外累積的所得或置產,其資金也未曾進出台灣,國稅局目前雖然無法掌握全部資料,但未來會提升查核海外所得及跨海蒐集資料的能力,例如透過與他國簽定租稅協定、課稅資料交換等。

海外所得課稅與投資策略的關聯

  • 純就境內境外所得課稅的稅負負擔而言: 
    • 若同屬應課稅的所得(例如股利、利息等),投資國內所產生的所得,在兩稅合一稅制下,最終稅負將達40%;只是,投資海外所產生的所得,雖然要納入基本所得額課稅,但每年有600萬可扣除,且稅率只有20%。
    • 如果投資屬性為有價證券,則國內證券交易所得目前停徵(個人投資未上市櫃股票等的交易所得須併入最低稅負),而投資海外的有價證券反而必須納入海外所得課稅。故須視境內或境外資產的配置及投資目標的屬性,才能達成最適的租稅成本負擔效果。
  • 未來進行投資時,需慎重考慮投資架構對於個人海外所得課時稅的影響,擬妥方案,以減少潛在的稅務風險。僅就未來可能的投資模式及可能風險分述如下: 
    • 以海外資金進行境外投資: 「未來要如何證明,投資的資金來源是民國98年底前的海外資產或所得」乃是否被國稅局徵稅的最重要因素。若未來不能提出證明文件,可能被認定為海外所得的風險將提高。
    • 以台灣資金投資境外: 考慮以個人直接投資或透過法人機構間接投資,因涉及跨國的稅務議題,有不同的思考方向,宜於投資前諮詢專業人士。
    • 以海外資金進行境內投資: 
      • 以個人名義回台投資 須舉證資金來源,並備妥充足文件,以證明資金為 98年底前個人的境外資金、 99年後的海外所得且有申報或 未申報99年後的海外所得未達申報標準。若無法證明上述3類資金,則有可能被認定為海外所得的風險。
      • 以外國公司名義回台投資 回台投資可能需揭露外國公司的股東,因此股東所投資本金,可能有被課稅的風險。另外該公司未來的獲利於股利分配時,也將納入個人股東的海外所得。

海外所得課稅對雙重國籍的衝擊:

  • 個人海外所得可能面臨雙重課稅的稅負風險,因此必須了解各國對於他國已納稅額的相關扣抵規定並合理妥善運用,以維護自身權益。
  • 雙重國籍者可能同時成為兩國的稅務居民,或僅為一國的稅務居民,個人須運用合理合規的方式,以降低同時違反兩國租稅規定的風險。
  • 放棄國籍不等於免除申報海外所得,是否需要申報海外所得並不是以是否擁有國籍、護照為判斷標準。最低稅負的課徵對象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凡是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境內(實務上以戶籍為判斷標準)或居住滿183天的人均屬最低稅負的課徵對象。
  • 可先檢視目前投資架構,並評估雙重課稅所造成影響,再進行架構調整,將雙重課稅的風險降至最低。

海外所得稅務管理及準備事項

  • 確認未來個人可能產生所得的性質(如利息所得、營利所得、證券交易所得等)。
  • 評估個人現有境外資產持有架構,檢視重新調整的必要性,同時考量調整過程中的文件、相關帳冊、資金流程記錄等,做為合理佐證的依據。
  • 備妥海外所得的相關文件,包括收、付款紀錄、契約書、買賣成交單、對帳單、淨值報表、收盤價、帳冊或其他證明所得額的文件。若前述文件為外文,需附中文譯本。但經稽徵機關同意英文版者,不在此限。備妥民國98年12月31日各項投資資產的相關文件,是最佳的租稅策略之一。
  • 未來新投資計劃,可配合現有投資架構進行調整。
  • 隨時掌握最新相關法令的規定及國稅局的查核實務及趨勢。

50萬元以上的海外所得金融機構會通報給國稅局

稅務機關要求金融機構(國內的信託業者、證券商、銀行總行的負責人)應於每年2月底前,向所在地國稅局提供前一年度投資人透過該金融機構取得總額在新台幣50萬元以上的海外所得資料。金融機構應提供的資料包括投資人的姓名、海外所得金額、國外已納所得稅額及其所得性質等。

漏報或未申報的罰鍰

  • 雖有海外所得未申報,但經實際計算無須繳納基本稅額時:即使未申報也不罰。
  • 已申報部分海外所得等基本所得額,但仍有短漏報且經實際計算須繳納基本稅額時:除補稅外,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 未申報海外所得等基本所得額,但經實際計算須繳納基本稅額時:除補稅外,再按「補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本文由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余仁弘副總經理、鄭策允律師、劉慧雯經理協力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