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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如能舉證出售之股票已持有滿一年以上者,即可以該證券交易所得額之半數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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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 綜所稅
- Published on Saturday, 22 November 2014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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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如能舉證出售之股票已持有滿一年以上者,即可以該證券交易所得額之半數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起,個人有所得稅法第4條之1但書規定之證券交易所得者,應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惟如能舉證出售之證券已持有滿1年以上者,則於該年度申報證券交易所得稅時,得僅以其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於102年8月26日公布修正後之所得稅法施行細則,業已刪除第19條之1,原本規定適用長期持有優惠之證券交易所得之計算,限制以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之方式,方得適用,而修法後,只要納稅義務人能舉證出售之證券已持有滿1年以上者,即可適用半數課稅,其餘半數免稅之規定,亦即放寬長期持有優惠之限制。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2年8月15日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金額60萬元,因取得年代久遠,無法舉證原始取得成本,故甲君於103年申報其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得依實際成交價額之20%計算所得額為12萬元,又此時甲君如能舉證出售之證券已持有滿1年者,則得以其半數為所得額,換言之,甲君可以6萬元為其所得額,按15%之稅率計算證券交易所得稅,併入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合併報繳。 該局呼籲,102年1月1日以後,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交易所得應列入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不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請納稅義務人注意法令規定,以免因漏報受罰,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