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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票轉讓新創技術之財產交易所得其成本費用認定規定
- Details
- Category: 綜所稅
- Published on Saturday, 29 November 2014 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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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票轉讓新創技術之財產交易所得其成本費用認定規定 自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起,公司之股東以依科學技術基本法規定由政府補助、委託、出資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而取得具前瞻性及關鍵性之新創技術,讓與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作價抵繳其認股股款,依本部92年10月1日台財稅字第0920455312號令規定計算該新創技術之財產交易所得時,其相關成本及費用得依其出具經上開資助機關召開審查會審認之成本、費用證明文件核實認定。(財政部102/06/11台財稅字第10204568550號令) |
技術入股降稅 追溯102年元旦實施 【經濟日報╱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國科會主委朱敬一昨(29)日表示,技術作價入股可扣除技術成本費用後再課稅,將追溯自今年1月1日實施,僅限接受政府科技預算補助的學術、研究單位和財團法人等機構,財政部近日將發布解釋令函。朱敬一指出,此一新制將有助國內資通訊(ICT)研究成果能夠新創事業,因為資通訊是台灣的強項,台灣的創新能量將因此提升,有助台灣發展創新經濟。行政院28日公布13項提振景氣措施,技術入股降稅是最大亮點,朱敬一表示,未來凡是接受國科會補助的學術、研究單位和財團法人,在技術作價入股時,可以扣除技術成本費用,至於技術成本認定,則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 朱敬一說,如此將可大幅減輕技術作價入股取得股票的財產交易所得,鼓勵學術研究單位和財團法人等機構將研究成果技術入股,成立新創公司。朱敬一說,在2009年促產條例落日後,除了生技新藥享有技術入股在轉讓時課稅優惠外,其餘產業技術入股就視為財產交易,第二年就要課稅,讓學研界大大卻步。以國科會來說,近三年所有研究成果新創事業僅三家,其中兩家為生技,非生技作價金額僅60萬元;近三年經濟部科專計畫技術入股收入為零。2004年起,企業或個人將專利權等的報酬,轉換為股票時,即須扣除相關成本,再以餘額申報其他所得,繳所得稅。 以技術作價入股拿到面額1億元的股票為例,這1億元視為收入,依規定可以減除成本,計算課稅所得,但研發期程有時很長,提不出足夠的成本證明,按照財政部所訂標準,這種情況即以作價抵充出資股款的30%設算成本,設算出的所得是7,000萬元。這7,000萬要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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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入股課稅相關規定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自93年1月1日開始,以專門技術作價投資取得的股票,視為財產交易,須課徵所得稅。另外財政部民國74年及75年頒布有關無形資產作價抵充出資股款的金額,僅為該項專門技術的形式代表,無須課徵所得稅的行政命令,亦自93年起同步停止適用。 北區國稅局指出,為了避免這項課稅規定,對以專門技術作價投資者產生衝擊,財政部還是明訂,這項課稅規定不溯及既往。因此,只有93年1月1日以後發生的無形資產作價投資案件,才須在取得股票時,按財產交易所得課稅。 根據財政部的新規定,自93年1月開始,企業或個人將專利權等的報酬,轉換為股票時,即須扣除相關成本,再以餘額申報其他所得,繳交所得稅。個人因為並無記帳規定,相關專利權的成本,必須自行舉證,否則轉換為股票的所得可能要全額課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