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誠 NEWS
-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費用及伙食費
- 營利事業交易新制房地所得額不得減除土地增值稅
- 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贈與配偶財產,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且該贈與財產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
- 財政部訂定發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
- 營利事業加計漏報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仍須處罰
- 跨境電商貨物課稅 將成趨勢
- 買賣「比特幣」是否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稅範圍及是否適用委託代銷
- 各級政府機關自96年度起依行政院規定支用特別費(禮金、奠儀等)之課稅規定
- 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
- 新法時薪制薪資及加班費計算
- 新舊制下月薪制加班費算法比較
- 一例一休新法簡報
- 2017年元旦起,新制彙總
- 月子中心收服務費 醫美非醫療勞務 要稅
- 「月子中心」及「產後護理機構」課稅大不同,請業者依相關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稅捐
- 健保不給付項目
- 國稅局提出十四種必查條件
- 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 跨境電商課徵營業稅問題
- 無實體股票及實體股票如何拋棄事宜
非居住者之配偶屬居住者其境內所得可選擇合併申報或就源扣繳
- Details
- Category: 綜所稅
- Published on Wednesday, 03 December 2014 06:37
- Hits: 3837
非居住者之配偶屬居住者其境內所得可選擇合併申報或就源扣繳(台財稅第871980772號)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其配偶如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時,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可選擇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與其配偶合併申報,或依同法第73條之規定課徵所得稅。至其選擇依第73條規定課徵所得稅者,其所得不再併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身分之配偶綜合所得總額申報,其扣繳稅款及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之稅額亦不得扣抵,並不得再減除相關之免稅額、扣除額。 |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配偶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綜合所得稅申報方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非居住者),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其配偶如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時,非居住者可選擇與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或依所得稅法第73條規定,屬88條應扣繳所得者,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扣繳,非屬88條扣繳範圍之所得,於離境前或申報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納稅。選擇依所得稅法第73條規定課徵所得稅者,所得即不再併入具申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身分之配偶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且配偶不得再減除其相關之免稅額及扣除額,非居住者之扣繳稅款及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之稅額亦不得自配偶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 該局進一步補充說明,非居住者如有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稅額,不得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扣抵,即非居住者與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配偶合併申報時,仍應依扣繳憑單上給付總額及扣繳稅額,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對於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如有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許桂瑛 聯絡電話:7151511#6155 更新日期:2014/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