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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無償借予他人居住,仍被核課所得稅,應如何處理
- Details
- Category: 綜所稅
- Published on Wednesday, 03 December 2014 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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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無償借予他人居住,仍被核課所得稅,應如何處理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目規定,個人將財產借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指出,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8條規定:「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者,應由雙方當事人訂定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2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及法院公證。」個人如確實無條件將房屋借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做為居家使用,提示之無償借用契約一定要符合上述規定,才可免計入租賃收入,否則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 分 類: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05/4/1 |
「他人」是指誰 房屋無償借與他人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應設算租賃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本局(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提供房屋與他人做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雖未收取租金,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課徵綜合所得稅。 更新日期:2014/11/13 |
無償出借房子之注意事項
借用人 |
使用性質 |
繳稅與否 |
他人(本人、配偶、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 |
自用住宅(必須於課征年度內提出經法院公證的無償借用證明) |
不必申報租賃所得 |
他人(規定同上) |
營業使用(有出具無償借用證明) |
申報綜所稅時,仍須計入租賃所得 |
他人(規定同上) |
自用住宅(有扣抵債務或補貼稅費的作為) |
即使提出無償借用證明,仍須將繳付總額計入租賃所得 |
親屬(限配偶或直系) |
提出法院公證的無償借用證明 |
無論房屋是否作為自用住宅,皆可不必申報租賃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