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年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台財稅字第10304655960號

主  旨:公告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

依  據:所得稅法第5條第4項及第5條之1第1項。

公告事項:

一、104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每人全年新臺幣(下同)85,000元;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70歲者,暨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每人每年127,500元。

二、104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90,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80,000元。

三、104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28,000元為限。

四、104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28,000元。

五、104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一)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520,000元以下者,課徵5%。

(二)超過520,000元至1,170,000元者,課徵26,000元,加超過520,000元部分之12%。

(三)超過1,170,000元至2,350,000元者,課徵104,000元,加超過1,170,000元部分之20%。

(四)超過2,350,000元至4,400,000元者,課徵340,000元,加超過2,350,000元部分之30%。

(五)超過4,400,000元至10,000,000元者,課徵955,000元,加超過4,400,000元部分之40%。

(六)超過10,000,000元者,課徵3,195,000元,加超過10,000,000元部分之45%。

部  長 張盛和

參考連結: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0238/ch04/type3/gov30/num6/Eg.htm

最後修改時間:2014-12-24   PM 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