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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經國稅局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調整所得額並補稅的案件都是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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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 營所稅
- Published on Thursday, 22 January 2015 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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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69/04/15台財稅第33041號解釋函 主旨:營利事業申報純益率達到書面審核標準,經稽徵機關按申報所得額核定,嗣後發現漏報銷貨收入,以查帳核定之全部所得額或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之全部所得額減除申報所得額後之差額,依率計算補徵稅款。至該項差額應否按短漏報所得額處罰,應分別就查獲漏報銷貨收入部分與原經書面審查核定所得額部分,依說明辦理。說明:二、原經書面審核部分,其經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就納稅義務人提示之帳簿憑證或依查得之資料或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之所得額,與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數額所發生之差額,應否按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應就查得之證據為斷。如因費用憑證不符規定或超過法定限額,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予以剔除而發生之差額,自不得以匿報所得論處;若其進銷存貨不符或虛列費用而有短漏報所得額情事,自應適用上揭法條規定處罰。三、經查獲漏報銷貨收入部分,因其既有匿報所得之事實,自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論處,至其匿報所得額之計算,如其全年全部所得額係經稽徵機關依查帳核定並據以補徵稅款者,應視該漏報銷貨收入部分之成本、損費是否已列報而定;如成本與損費均已列報,應以漏報之銷貨收入為匿報所得額,如成本部分未列報,則以漏報銷貨收入按同業利潤標準之毛利率核計。至經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全部所得額予以補徵稅款者,則以漏報之銷貨收入適用同業利潤標準之純利率核計其匿報所得額。 |
結論: 不是所有經國稅局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調整所得額並補稅的案件都是免罰! 1.因費用憑證不符規定或超過法定限額,予以剔除而發生之差額,與匿報所得不同,補稅不罰。 2.因進銷存貨不符或虛列費用、漏報銷或收入而有短漏報所得額情事,補稅處罰。 3.經查獲漏銷部分則須個案認定原申報成本與費損是否已列報 (1)經認定成本與費損已於申報時列報:補稅金額含漏列收入*營業稅率及漏列收入*營所稅率(調增收入) (2)經認定成本與費損未於申報時列報:補稅金額含漏列收入*營業稅率及漏列所得*營所稅率(補列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