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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以後清算申報案件盈餘分配扣抵稅額比率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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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 營所稅
- Published on Saturday, 07 February 2015 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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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因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99年度起調降為17%,於99年度以後清算申報案件,其盈餘分配計算可扣抵稅額時,稅額扣抵比率上限,亦隨之修正了,依據財政部100年1月26日修正後之所得稅法第66條之6盈餘分配相關稅額扣抵比率之上限內容如下: 一、累積未分配盈餘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營利事業分配屬98年度以前之盈餘,為33.33%;分配屬於99年度以後之盈餘,為20.48%。 二、累積未分配盈餘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營利事業分配屬98年度以前之盈餘,為48.15%;分配屬於99年度以後之盈餘,為33.87%。 三、累積未分配盈餘部分屬98年度以前盈餘、部分屬99年度以後盈餘、部分加徵、部分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為各依其占累積未分配盈餘之比列,按前二款規定上限計算之合計數。 依據上述規定舉例如下:甲公司經全體股東同意於99年5月30日解散,並決議於99年10月31日清算分配, 是日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合計為4,000萬元, 其中屬於86年度以前盈餘500萬元; 屬於87~97年度盈餘2,000萬元; 屬於98年度盈餘1,000萬元; 屬於99年度盈餘500萬元, 該公司截至分配日止股東可扣抵稅額(ICA)帳戶餘額為1,800萬元, 其稅額扣抵比率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如下: A.86年度以前盈餘500萬元不適用兩稅合一稅制,該部分盈餘分配應開立營利所得之免扣繳憑單。 B.截至分配日止依規定計算之稅額扣抵比率1,800萬/3,500萬=51.43% C.依前揭法條規定計算之稅扣比率上限:99及98年度盈餘屬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500萬/3,500萬)×20.48%+(1,000萬/3,500萬)×33.33%+87~97年度盈餘屬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2,000萬/3,500萬)×48.15%=39.96% D.故清算分配之稅扣比率為39.96%(51.43%及39.96%取小認定)本年度可扣抵稅額:3,500萬元×39.96%=1,398.6萬元 該局進一步指出:公司在分配股利淨額併同可扣抵稅額分配給股東時,其計算適用之稅額扣抵比率,若超過前揭法條規定計算之稅額扣抵比率,致所分配之可扣抵稅額,超過依規定計算之金額者,稽徵機關除責令營利事業限期補繳外,另按超額分配之金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若有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之情事,應儘速辦理更正以免遭受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