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與業務有關之客戶出國觀光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列為交際費或其他費用?

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與業務有關之客戶出國觀光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列為交際費或其他費用?

太保市余小姐來電詢問: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與業務有關之客戶出國觀光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可否列為其他費用,亦或是以交際費列支?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與業務有關之客戶出國觀光旅遊所支付之費用,以往均列為「交際費」。但自102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所支付國內外旅遊之費用,非屬「交際費」範疇,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予納稅義務人。

   該分局說明,「交際費」係為推廣業務、建立良好之經營關係,而用於交際應酬及餽贈所發生之費用,與獲取營業收入並無直接之因果關係。因此,營利事業如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性質類似獎勵金之促銷費用,不宜歸屬為「交際費」,而應按「其他費用」列支,可不受交際費限額之限制。

   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上述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所發生之費用應按「其他費用」列支,還要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填發免扣繳憑單予接受招待之經銷商或客戶,該經銷商或客戶亦要自行列報「其他收入」或「其他所得」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或綜合所得稅。

新聞稿聯絡人:本分局營所遺贈稅課 黃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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