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再就受控交易進行個別分析之金額標準

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法規【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其他【財政部97年11月6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160號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2015.02.02台財稅字第10304578300號令

摘要:

修正本部97年11月6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160號令第2點第3款有關免再就受控交易進行個別分析之金額標準。

 主旨:

本部97年11月6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160號令第2點第3款規定有關免再就受控交易進行個別分析之金額標準,修正如下:「受控交易屬於營利事業之營業收入或營業成本項目,且其同一類型受控交易之全年交易總額在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其非屬營業收入或營業成本項目之金額標準以二分之一計算。
  自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起,本款規定變更為同一類型受控交易之全年交易總額在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同一類型受控交易超過新臺幣1千萬元之營利事業,其與同一關係企業之同一類型全年受控交易總額在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之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