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利稅額扣抵比率上限如何計算?

「累積盈餘」以下簡稱「盈餘」

一、稅額扣抵比率上限列表

 

分配盈餘

稅率

未加徵

已加徵

98年以前

25%

33.33%(25/75)

48.15%(32.5/62.5)

99年以後

17%

20.48%(17/83)

33.87%(25.3/)

二、101年分配100年度以前之盈餘

  

 

盈餘年度

稅後盈餘

期初未分配盈餘

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計算

99年以後

98年以前

98

100萬

0

200萬

33.33%*(100/300)+

48.15%*(200/300)=43.21%

99

100萬

0

200萬

20.48%*(100/300)+

48.15%*(200/300)=38.93%

100

100萬

50萬

150萬

20.48%*(100/300)+

33.87%*( 50/300)+

48.15%*(150/300)=36.55%

 

三、注意

  1.86年以前之累積盈餘不能列入計算,但,86年以前之累積虧損必須彌補。

    (亦即,86年盈餘不計,虧損須彌補)。

  2.法定公積:須依公司法規定提列10% 法定公積。

  3.員工分紅費用化

    依章程盈餘分配比例計算之員工紅利、董監酬勞係屬「薪資」,而不是「盈餘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