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會計書表常見違章事項

 

違規樣態

條文

裁處事項

1. 公司不申報決算書表,或未於通知期限內申報決算書表

公司法20-4

全體董事,各處2-5萬罰鍰

2. 公司實收資本額已達3千萬以上公司,其財務報表卻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公司法20-2

全體董事,各處1-5萬罰鍰

3. 公司財務報表,未經股東常會承認(或股東同意)

公司法20-1

全體董事,各處1-5萬罰鍰

4. 公司未召開股東常會(或未於6月底前召集股東常會)

公司法170-2

處代表公司之董事,處1-5萬罰鍰

5. 公司決算書表沒有代表公司之負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

商會法66&79

代表公司之董事、經理人及主辦會計,處1-5萬罰鍰

6. 公司資產不足抵償負債,除得依公司法第282條辦理外,未即宣告破產

公司法211-2

代表公司之董事,處2-10萬罰鍰

7. 公司股東會議事錄,未備置於本公司

公司法210-3

代表公司之董事,處1-5萬罰鍰

8. 公司之支出達100萬元,未使用匯票、本票、支票、劃撥、電匯、轉帳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支付工具或方法,並載明受款人。

商會法9&78

代表公司之董事、經理人及主辦及經辦會計,處3-15萬罰鍰

9. 公司發生會計事項,未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

商會法14&78

代表公司之董事、經理人及主辦及經辦會計,處3-15萬罰鍰

10. 公司不按時登帳

商會法34&78

代表公司之董事、經理人及主辦及經辦會計,處3-15萬罰鍰

11. 公司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

公司法10

命令解散

12. 公司決算書表未備置於本公司

商會法69&78

代表公司之董事、經理人及主辦及經辦會計,處3-15萬罰鍰

 

 

 

解釋令

經濟部90.12.12商字第09002262150號茲依公司法第20條第2項規定,訂定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3千萬元以上之公司,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解釋令

經濟部94.8.9經商字第09402108750號函外國公司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在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營業,依公司法第377條準用同法第20條規定,於年度結束後所應編製之報表,包括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無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表)。 外國公司專撥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雖與實收資本額有別,惟仍準用同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其營業資金達本部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併入總公司財務報表,依據外國法律合併辦理決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