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定「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發給就業弱勢者之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核屬政府之贈與,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問題:

本公司申請參與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職場學習計劃90 天,90天期間公司代墊薪資40,000元。勞動部依核定計劃案補助津貼40,000元,及用人單位管理津貼10,000元共新台幣50,000元整。請問本公司如何入帳及是否需開立扣繳憑單?

擬答:

  1.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定「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發給就業弱勢者之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核屬政府之贈與,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財政部101/07/20台財稅字第10100133850號函)
  2. 支付90天期間之薪資
  3. 薪資費用   40,000
    1. 銀行存款   40,000

(註:請於營所結算申報書第9頁各類給付扣繳稅額調節表中,將此筆金額計入薪資項目「其他」之欄位,並於備註欄註明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免稅薪資)

  1. 取得補助款
  2. 銀行存款 50,000
  3. 其他收入   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