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員至海外關係企業提供技術服務指導,應收取符合常規交易之收入

派員至海外關係企業提供技術服務指導,應收取符合常規交易之收入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派員至海外關係企業提供技術服務指導,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收取符合常規交易之收入。

    

   該局最近查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某公司派員至海外關係企業進行技術服務指導,申報駐外人員薪資等相關支出共1千2百餘萬元,惟並未對海外關係企業收取技術服務收入,不符合營業常規,經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12條規定之常規交易方法,予以調增技術服務收入1千3百餘萬元。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5條規定,服務之提供包括行銷、管理、行政、技術、人事、研究發展、資訊處理、法務、會計或其他服務。所以營利事業派員至關係企業提供上述服務內容時,應收取技術服務收入,且收費之條件與提供服務予非關係企業所產生之收入不應有所不同。對關係企業提供服務卻不收取服務收入,除違反收入成本費用配合原則外,亦有不合營業常規情形,稅捐稽徵機關將依常規交易方法計算調增服務收入。

   該局呼籲,因移轉訂價查核制度實施,公司派員至海外關係企業進行技術服務指導時,應收取符合常規交易之收入,以免日後遭查核補稅。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許仲武,電話:04-23051111轉7120)

更新日期:2015/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