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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營業人未取得發票,免罰!後令壓前令之稅負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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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 營所稅
- Published on Thursday, 21 January 2016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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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營業人未取得發票,免罰!後令壓前令之稅負實例!! |
資料來源: 公布日期 105-01-15 * 標題 財政部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部分條文 一、增訂小規模營利事業未依規定取得或保存進項憑證者,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第2條) 二、配合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結算申報規定及短、漏報所得額者裁處罰鍰計算基礎之修正,定明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4項規定處罰之漏稅金額計算方式;增訂該等營利事業因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免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處罰。(第3條) |
資料來源:http://www.ataa-ch.org.tw/zh/news/2/1778.html 中區國稅彰化銷售字第1042259503號函 請免用統一發票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於購進貨物或勞務時應依規定取得及保存進項憑證;又為落實愛心辦稅,至104年12月31日止如經本分局發現有未依規定辦理者,免予處罰。 請明: 一、依財政部104年7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404579801號函辦理。 二、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對外營業事項之發生,營利事業應於發生時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如進貨發票……」爰小規模營利事業未依上開規定取得進項憑證,涉有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本文規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應就其……未取得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處罰情事。 三、財政部為落實愛心辦稅,以首揭函示各區國稅局,輔導小規模營利事業依規定取得及保存進項憑證;輔導期間至104年12月31日止,在輔導期間發現100年12月1日以後如有未依規定取得及保存進項憑證,免予處罰。請自行檢視營業資料,如有上述未依規定取得及保存進項憑證之情事,請儘速自動向營業所在地之分局或稽徵所聲報。在前述輔導期間結束後(即自105年1月1日起),除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予處罰規定外,一經查獲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財政部經衡酌小規模營利事業應負擔之稅款及違反憑證義務之可責性均較低,已擬訂「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修正草案,並依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規定辦理預告程序,併予敘明。 |
資料來源:http://paper.udn.com/udnpaper/POB0007/289030/web/ 【文.徐俊賢、莊蕎安】 小規模營業人未取得發票 105年起開罰 小規模營業人由於銷售免開立發票,無須以發票計算進銷項稅額抵減,因此往往也無索取發票的習慣,這樣的情形在坊間相當常見。然而近日財政部及各區國稅局分別發布解釋函與新聞稿,從明(105)年開始,小規模營業人進貨時若未索取發票,將會受罰。 相關規定演變歷程 為何小規模營業人未取得發票,稅局以往多未稽查或處罰呢?其實早在民國66年財政部所發布的解釋函中,即提到仍於「輔導設帳期間」的小規模營業人,若有未取得、未給予發票者,仍應「暫免處罰」。惟在100年版的稅捐稽徵法法令彙編中,以「目前已無輔導設帳期間」,該解釋函已經不合時宜為由,而未編入彙編,且規定從100年12月1日起,不再適用該解釋函。使得輔導免罰之規定取消,若應取得卻未取得發票,須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銷售額處5%罰鍰。而中區國稅局亦曾在101年4月以新聞稿表示,查獲營業人銷售貨物給小規模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發票,除對該營業人補稅處罰外,對於小規模營業人未取得進項憑證,也予以處罰。故小規模營業人輔導免罰不再適用後,實務上已有處罰的案例。 然而,當時也間接引起財政部的注意,以實務上小規模營業人大多無取得相關進貨憑證之習慣,處罰與否影響層面甚鉅為由,責由中區國稅局就小規模營業人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應否依稅捐稽法第44條規定裁處罰鍰之影響層面及產生後果進行分析,並會同其他地區國稅局擬定相關因應措施與解決之道。 輔導期間至今年底止,明年起開罰 直到今(104)年7月27日,財政部終於發函予各區國稅局,自該函發布日起至今年底輔導小規模營業人取得進項憑證,輔導期間免予處罰。換句話說,從輔導期間結束後(即自105年1月1日起),小規模營業人未依規定取得發票,將會處罰。 舉例來說,甲為小規模營業人,其於104年10月20日向乙公司進貨10,000元,未取得三聯式發票,105年2月20日銷售給買受人12,000元,未給予買受人普通收據。則甲是否會受罰?未依規定取得憑證,由於發生於今年底輔導期間結束前,因此尚不會處罰。未給予憑證同樣也不處罰,因小規模營業人依規定原本就無須給予憑證(註1)。但是從明年開始,就必須取得憑證,否則按目前裁罰參考表草案之規定,甲之查定每月銷售額達起徵點而未達20萬元,其未取得憑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折半處罰。至於未達起徵點(每月銷售額8萬元以下)者仍然免罰。 但筆者認為,小規模營業人依商業會計法第82條,得不適用商業會計法所有規定,當然也包括取得憑證等規定。若稅務未取得憑證必須處罰,將凸顯行政不一致,民眾難以適從。又各區國稅局將來執行時,似應針對銷售額已達使用發票標準之營業人加強查核後核定其使用發票,其未取得憑證自然可以處罰,而無須拿真正小規模營業人來開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