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是指那些?如何辦理扣繳?

[北市國稅局]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是指那些?如何辦理扣繳?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最近常有民眾詢問,各機關團體、公司行號舉辦抽獎活動,中獎者所取得的獎金或獎品,是否就是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扣繳義務人該如何辦理扣繳才不會造成短扣呢?

該局說明如下:

一、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或抽獎活動,獲勝或中獎所取得的獎金或獎品,就是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

例如:

(一)電視、電台所舉辦的競賽,有獎猜謎活動、電話問答猜謎、商品廣告附空盒郵寄抽獎…等。

(二)各機關、團體、公司行號於報章雜誌所刊登的徵文比賽、常識測驗比賽或晚會、尾牙活動摸彩…等。

(三)各種體育協會或社團舉辦各項運動比賽、技藝、智能比賽等活動。

(四)政府舉辦之獎券或統一發票的中獎獎金。

二、辦理扣繳的規定:

(一)獲(中)獎人為國內居住者的個人,或在國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其中獎的獎金或給與,按給付金額扣取10%

(二)獲(中)獎人為國內居住者的個人,或在國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一律按給付金額扣取20%

(三)個人取得政府舉辦的獎券中獎獎金採分離課稅,每聯(組、注)獎額超過2000元者,按給付全額扣取20%,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該獎金所得均不得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所扣繳的稅款亦不得抵繳或申請退還。

(四)以實物如電視、照相機等做為中獎獎品,發給時應依下述方法辦理扣繳:

1.獎品是由給獎單位買進後再行給付獲(中)獎人時,給獎單位扣繳義務人應按購買獎品的統一發票(含進項稅額)或收據的金額,依照上述二(一)(二)規定的扣繳率辦理扣繳。

2.如獎品係由給獎單位自行生產製造的,則按獎品成本的金額,依照上述二(一)(二)規定的扣繳率辦理扣繳。

(聯絡人局松山分局郭課長;電話27183606分機550)

資料來源: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營利事業舉辦各種抽獎活動,無償贈送的獎品是否要開立發票?相關成本之帳務應如何處理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歲未年終各大百貨公司、賣場舉辦各種促銷、周年慶等抽獎活動及無償贈送獎品,時有納稅人詢問贈品是否要開立發票?又該如何列報費用及相關帳載規定為何。

該局指出:百貨公司等營利事業舉辦各種促銷活動所贈送給消費者的摸彩品及贈品,依財政部75年12月29日台財稅第7523583號函釋,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為簡化作業,凡屬下列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所贈送之物品及免費換修之零件,可免開立統一發票及免申報銷售額,但應設帳記載。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以促銷為目的,舉辦各種促銷、周年慶等抽獎活動而購買供贈送獎品及摸彩品所支出費用,係屬廣告性質應列報為廣告費用項目除應取得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入帳憑證外,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金額。另外提醒營業人給付獎品或贈品時,應有贈送紀錄及具領人真實姓名、地址及簽名或蓋章之收據,憑以認定。

該局並呼籲營業人要注意贈品價值若超過1,000元者,應依規定開立並申報免扣繳憑單;若在20,010元以上者,則應按10%扣繳稅款,開立並申報扣繳憑單,以免違規受罰。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分局職稱:助理員姓名:黃富美

聯絡電話:(07)3228838分機6718

 

資料來源: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公司用自己產製的貨物作為辦理抽獎活動無償贈送獎品,是否要開立發票

公司將自己產製的貨物,辦理抽獎活動無償贈送獎品,是否要開立發票?及該贈品在營利事業如何列報費用及相關帳載規定。

有些公司為促銷或宣傳新品,對外辦理抽獎活動無償贈送獎品,如果贈送之獎品為公司自己所產製的貨物,需不需要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應視為銷售貨物。為簡化作業,凡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所贈送之物品及免費換修之零件,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另外,贈品在營利事業支出屬廣告費性質,有關列報該贈品廣告費用項目,應注意下列相關規定:

1、贈送樣品、銷貨附贈物品或商品餽贈,印有贈品不得銷售字樣,含有廣告性質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

2、購入樣品、物品作為贈送者,應以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其係以本身產品或商品作為樣品、贈品或獎品者,應於帳簿中載明。

3、贈送樣品應取得受贈人書有樣品品名、數量之收據。但贈送國外廠商者,應取得運寄之證明文件及清單。

4銷貨附贈物品,應於銷貨發票加蓋贈品贈訖戳記,並編製書有統一發票號碼、金額、贈品名稱、數量及金額之贈品支出日報表,憑以認定。

5舉辦寄回銷貨包裝空盒換取贈品活動,應以買受者寄回空盒之信封及加註贈品名稱、數量及金額贈領清冊為憑。

6、以小包贈品、樣品分送消費者,得以載有發放人向營利事業領取贈品、樣品日期、品名、數量、單價、分送地點、實際分送數量金額及發放人簽章之贈品日報表代替收據。

7、給付獎金、獎品或贈品,應有贈送紀錄及具領人真實姓名、地址及簽名或蓋章之收據。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林景華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8517

一、往來廠商的尾牙餐聚或是週年慶活動,會代為出資認捐往來廠商的尾牙餐費或是捐贈摸彩奬品,屬交際費支出

南區國稅局表示,尾牙餐聚的費用支出,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規定,依習俗應由雇主負擔,故不得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名下來動支職工福利金,若是未設立職工福利委員會的事業單位,則可以在營業費用的其他項下列支。

該局指出,習慣上常有同業為生意上的交際應酬需要,對於往來廠商的尾牙餐聚或是週年慶活動,會代為出資認捐往來廠商的尾牙餐費或是捐贈摸彩奬品,這項交際費支出,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十七款但書規定,必須由扣繳義務人也就是捐助廠商,填報以受贈廠商為所得人名義之其他所得的免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說明:

1.由贈與廠商列交際費;並由贈與廠商扣繳申報受贈廠商之其他所得(不符合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行為,故不應該開發票)

2.由受贈贊助款廠列其他收入(受贈時);其他費用(供員工摸彩時),扣繳申報員工之其他所得

二、舉辦尾牙取得相關進項申報扣抵須知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舉辦尾牙餐會,所支付之場地租金、餐費或是邀請藝人表演,支付予經紀公司之主持費或表演費等費用,均屬於「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至於尾牙員工抽獎品,係「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依同法規定,亦不得申報扣抵;惟若該商品購入時非備供酬勞員工使用,係以進貨或有關費用科目列帳,且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者,則該項貨物在轉供抽獎時,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需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依稅法規定,除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憑證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外,如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及購入自用乘人小汽車等之進項稅額也是不得扣抵。

資料來源:財政部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