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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認定要點
- Details
- Category: 營所稅
- Published on Friday, 05 August 2016 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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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宗教團體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認定要點 訂定時間:中華民國086年03月19日 一、宗教團體符合下列規定者,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一)依法向內政部、省(市)、縣(市)政府立案登記之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 (二)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者。 (三)無附屬作業組織者。 二、宗教團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或有附屬作業組織者及宗教團體捐 助成立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應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並依行政院頒訂「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三、宗教團體辦理下列宗教活動之收入,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一)舉辦法會、進主、研習營、退休會及為信眾提供誦經、彌撒、婚禮、喪禮等服務之收入。 (二)信眾隨喜佈施之油香錢。 (三)供應香燭、金紙、祭品、齋飯及借住廂(客)房之收入,由信眾隨喜佈施者。 (四)提供納骨塔供人安置骨灰、神位之收入,由存放人隨喜佈施者。 四、宗教團體之下列收入,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一)販賣宗教文物、香燭、金紙、祭品等商業行為收入。 (二)供應齋飯及借住廂(客)房之收入,訂有一定收費標準者。 (三)提供納骨塔供人安置骨灰、神位之收入,訂有一定收費標準者。 (四)財產出租之租金收入。 (五)與宗教團體創設目的無關之各項收入及其他營利收入。 五、本認定要點自查核八十四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起適用。 |
說明: 法會收入即使有對價:非銷售勞務(第三條第一項);點光明燈有對價:屬銷售貨物(第四點第一項) |
【所得稅】點光明燈收據 不可報稅扣抵 (2013-01-09) 點光明燈收據 不可報稅扣抵 聯合報 102.01.09 點光明燈也有「報稅小撇步」。民眾點完光明燈後,寺廟若開出「光明燈收據」,因屬「提供勞務的對價」,納稅人報稅時不得扣抵;寺廟若比照捐贈香油錢開出一般收據,納稅人報稅時就可申報捐贈列舉扣除額。 年節將近,不少民眾紛紛去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以求全年平安。財政部官員表示,民眾點光明燈或安太歲,廟方相對有提供誦經等勞務服務,並不是無償的捐贈性質;因此,寺廟開立的收據並非捐贈,納稅人不能將這筆支出列為捐贈列舉扣除額抵稅。 不過,官員透露,納稅人如果是隨喜捐贈香油錢,並且取得寺廟開立的捐贈收據,就可申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民眾點光明燈或安太歲後,寺廟若開立一般收據,「未註明是點光明燈或安太歲」,該收據就可以抵稅。但官員說,捐給寺廟或其他公益慈善團體,個人捐贈扣抵總額不能超過總所得的兩成,公司上限則是一成。 官員也表示,不是所有隨喜布施的捐贈都可列舉扣除,如果受贈的慈善機關或團體未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就算納稅人的確有捐贈且取得收據,還是不得作為捐贈列舉扣除。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許慈美說,依據「宗教團體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認定要點」,宗教團體舉辦法會、研習營、退休會及為信眾提供誦經、彌撒、婚喪等服務收入,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由於一般信眾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無非希望藉寺廟法會、誦經,以求心靈平安,點光明燈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不課營業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