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給付退職所得之課稅規定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給付退職所得之課稅規定

一、雇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2項、第3項規定一次發給保留年資之退休金,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第1款規定核課所得稅;其「退職服務年資」之計算,應以前揭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保留之工作年資為準。二、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計算之結清退休金,全額移入勞工保險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者,在未符合請領條件前,依法不得領回,尚無課稅問題。嗣依第24條規定領取時再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退職所得規定核課所得稅。三、勞工保險局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條規定發給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應分別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第1款、第2款規定核課所得稅;至於一次領取之退休金,其「退職服務年資」之計算,應以前揭條例第24條第2項規定之工作年資為準。(財政部94/03/23台財稅字第0940451979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