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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交易新制房地所得額不得減除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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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境電商貨物課稅 將成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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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例一休新法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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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子中心收服務費 醫美非醫療勞務 要稅
- 「月子中心」及「產後護理機構」課稅大不同,請業者依相關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稅捐
- 健保不給付項目
- 國稅局提出十四種必查條件
- 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 跨境電商課徵營業稅問題
- 無實體股票及實體股票如何拋棄事宜
營利事業按實報銷通勤員工使用之車票費用免併薪資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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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 營所稅
- Published on Wednesday, 25 January 2017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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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按實報銷通勤員工使用之車票費用免併薪資扣繳 |
公司因未備交通工具購買車票交由通勤員工搭乘交通工具之用,此種情形係因執行工作必須支付按實報銷之費用,免予合併薪資所得扣繳稅款。(54台財稅發第0190號) |
依工作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津貼是否屬工資? A: 事業單位因為勞工居住地距上班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 津貼,如果不是員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並經員工協商同 意,則不屬於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稱之工資,於計算延長工時工資時不可列入計算。 ※相關法令: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0 年 11 月 2 日台(80)勞動二字第二八七九0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