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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以存貨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不得以進、銷貨認列
- Details
- Category: 營所稅
- Published on Saturday, 08 April 2017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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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https://www.ntbca.gov.tw/etwmain/student/ETW118W/CON/1378/7679821042929810897?tagCode= 營利事業以存貨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不得以進、銷貨認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因營業所需,以存貨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雖簽有買賣合約書且互相開立統一發票,然究其本質係以取得營業資金為目的,依實質課稅原則,其性質為融資借款,並非商品買賣行為,故不得以統一發票金額認列為進、銷貨,至於互開統一發票金額之差額,應按借款期間核實認列為利息支出。舉例來說,甲公司因營業所需與租賃公司簽訂買賣合約書 ,以存貨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100,000元,並開立統一發票予租賃公司,借款期間101年1月1日至102年6月30日,並取得租賃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金額109,000元,差額(假設採平均法計算利息)依借款期間18個月計算每月應攤銷利息支出為500元,則101年度認列利息支出為6,000元,102年度認列利息支出為3,000元。
(新聞稿提供單位:沙鹿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 蔡育哲 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117)。 |
資料來源: https://www.ntbca.gov.tw/etwmain/student/ETW118W/CON/1378/7679821042929810897?tagCode=
營利事業以存貨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不得以進、銷貨認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因營業所需,以存貨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雖簽有買賣合約書且互相開立統一發票,然究其本質係以取得營業資金為目的,依實質課稅原則,其性質為融資借款,並非商品買賣行為,故不得以統一發票金額認列為進、銷貨,至於互開統一發票金額之差額,應按借款期間核實認列為利息支出。
舉例來說,甲公司因營業所需與租賃公司簽訂買賣合約書 ,以存貨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100,000元,並開立統一發票予租賃公司,借款期間101年1月1日至102年6月30日,並取得租賃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金額109,000元,差額(假設採平均法計算利息)依借款期間18個月計算每月應攤銷利息支出為500元,則101年度認列利息支出為6,000元,102年度認列利息支出為3,000元。
(新聞稿提供單位:沙鹿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 蔡育哲 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