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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與國防單位使用之偵訊、通訊器材免營業稅
- Details
- Category: 營所稅
- Published on Tuesday, 18 April 2017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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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 下列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 二十六、銷售與國防單位使用之武器、艦艇、飛機、戰車及與作戰有關之偵訊、通訊器材。 |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制定時間: 103.1.29 第二條 本院為行政法人;監督機關為國防部。 第四十一條 銷售與本院業務使用之武器、艦艇、飛機、戰車,及與作戰有關之偵察 、通訊器材,免徵營業稅。 本院承接國防部及所屬機關委託研究(製)計畫,免徵營業稅。 本院因業務需要採購之貨物,經國防部核定直接供軍用者,準用軍用貨品貨物稅免稅辦法。 本院進口專供軍用之武器、裝備、車輛、艦艇、航空器與其附屬品,及其他專供軍用之物資,準用軍用物品進口免稅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