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與國防單位使用之偵訊、通訊器材免營業稅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

下列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

二十六、銷售與國防單位使用之武器、艦艇、飛機、戰車及與作戰有關之偵訊、通訊器材。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制定時間:  103.1.29

第二條

  本院為行政法人;監督機關為國防部。

第四十一條

  銷售與本院業務使用之武器、艦艇、飛機、戰車,及與作戰有關之偵察  、通訊器材,免徵營業稅。

  本院承接國防部及所屬機關委託研究(製)計畫,免徵營業稅。

  本院因業務需要採購之貨物,經國防部核定直接供軍用者,準用軍用貨品貨物稅免稅辦法。

  本院進口專供軍用之武器、裝備、車輛、艦艇、航空器與其附屬品,及其他專供軍用之物資,準用軍用物品進口免稅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