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誠 NEWS
-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費用及伙食費
- 營利事業交易新制房地所得額不得減除土地增值稅
- 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贈與配偶財產,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且該贈與財產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
- 財政部訂定發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
- 營利事業加計漏報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仍須處罰
- 跨境電商貨物課稅 將成趨勢
- 買賣「比特幣」是否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稅範圍及是否適用委託代銷
- 各級政府機關自96年度起依行政院規定支用特別費(禮金、奠儀等)之課稅規定
- 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
- 新法時薪制薪資及加班費計算
- 新舊制下月薪制加班費算法比較
- 一例一休新法簡報
- 2017年元旦起,新制彙總
- 月子中心收服務費 醫美非醫療勞務 要稅
- 「月子中心」及「產後護理機構」課稅大不同,請業者依相關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稅捐
- 健保不給付項目
- 國稅局提出十四種必查條件
- 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 跨境電商課徵營業稅問題
- 無實體股票及實體股票如何拋棄事宜
營利事業未能提示帳簿憑證時,稅捐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非僅得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為限
- Details
- Category: 營所稅
- Published on Monday, 24 April 2017 18:06
- Hits: 4426
營利事業未能提示帳簿憑證時,稅捐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非僅得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為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就其關係所得額之部分帳證簿據未能提出時,稅捐稽徵機關得就該部分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而非僅得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營利事業所得額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原列報佣金支出新臺幣9百餘萬元,國稅局就其所提示之帳證簿據深入查核,發現該公司與往來公司間之交易並非透過他人仲介,而係由甲公司自行處理,難以認定有支付佣金之必要,遂依查得資料予以剔除,核定應補稅額2百餘萬元。因減除該項佣金支出後,核定所得額已超過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之所得額,甲公司不服國稅局處分,主張核定之所得額應以不超過當年度全部營業收入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之所得額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之帳簿文據,其關係所得額之一部未能提示,經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1條之規定,就該部分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者,其核定之所得額,以不超過當年度全部營業收入淨額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之所得額為限。惟核定所得之上限僅限於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1條規定,關係所得額之一部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者,才有其適用。而本案係因甲公司未能提出有仲介事實之證明文件,予以剔除佣金支出,屬依實際查得資料核定其所得,自無上述查核準則規定核定所得額上限之適用,本案經甲公司提起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予以駁回。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應備妥完整之帳證簿據,俾供稽徵機關查核,而並不是於申報時,預期獲得所得額利益大於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之所得額,因而心存僥倖而違背誠實申報稅捐之義務。 (聯絡人:審查一科鄭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20) 更新日期:102/04/11發佈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