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不得為政治獻金捐贈

問題:公司97年度結算本期損益為盈餘150萬元,帳列以前年度累積虧損100萬元,依政治獻金法之規定,97年度可否列報政治獻金之捐贈?

規定:

  1. 依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得捐贈政治獻金者,以下列各款以外之個人、政黨、人民團體及營利事業為限:……三、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故營利事業如帳列有累積虧損而未依規定彌補時,即不可為政治獻金之捐贈。(註:累積虧損之認定,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
  2. 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6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指由營業結果所產生之權益;其科目分類如下:……三、未分配盈餘或累積虧損:指未經指撥之盈餘或未經彌補之虧損。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應俟業主同意或股東會決議後方可列帳,有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之議案,應在財務報表附註中註明。」及公司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3. 查核準則第79條: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其可減除金額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

方式:公司97年度結算本期損益為盈餘150萬元,97年度以前之累積虧損100萬元,若以97年度盈餘彌補以往年度虧損,依上開規定,應俟98年度經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虧損撥補議案後,始可列帳。也就是98年度先行彌補累積虧損後,即可依政治獻金法規定為政治獻金之捐贈。

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99/08/30新聞稿、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