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舉辦摸彩活動之獎品支出不可重複列報為費用及成本

年終將至,營利事業年終舉辦尾牙及摸彩,摸彩之獎金、獎品除注意應辦理扣繳外,並應注意避免重複列報,以免受處罰。

案件情形:

A公司購買手機及手機配件作為摸彩活動之獎品,於購買時已將該筆支出列報為營業成本,當舉辦摸彩活動交付獎品予中獎人時,,該公司雖依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給與規定辦理扣繳,卻將該筆機會中獎給與重複列報為營業成本,致虛增營業成本。

說明:

  1. 營利事業舉辦摸彩活動之獎品支出,不可重複列報為費用及成本,若有,致虛增營業成本或費用,會遭補稅處罰。
  2. 營利事業購買摸彩活動獎品或贈品時,應先列為贈品庫存,於交付獎品予中獎人時,再列報為營業成本或營業費用
  3.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第2款第6目規定:
  • 購入物品作為贈送者,應以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
  • 其係以本身產品或商品作為樣品、贈品或獎品者,應於帳簿中載明;
  • 於給付時應依同條第2款第11目規定取得贈送紀錄具領人真實姓名、地址及簽名或蓋章之收據。贈送獎品予中獎人並應按照購買獎品的統一發票或收據所列價額,或自行生產的成本金額,依照規定之扣繳率辦理扣繳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