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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與財政部訂定發布~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Details
- Category: 營所稅
- Published on Thursday, 20 October 2011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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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5月12日制定公布之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明定公司得在投資於研究發展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但最高以該稅額之30%為限。
財政部配合經濟部共同訂定「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99年11月10日發布,施行日期配合產業創新條例追溯至99年1月1日。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雖延續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第2項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抵減之租稅獎勵措施,惟其適用範圍及申請程序均有不同。擇要說明如下:
適用範圍:
一、適用產業之普遍性:
本辦法所稱研究發展,指公司以科學方法自行從事產品、技術、勞務或服務流程之創新活動,其態樣包括研究發展單位為開發或設計新產品或新服務之生產程序、服務流程或系統及其原型、為開發新原料、新材料或零組件所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亦即,公司投入研究發展符合前開定義及態樣者,均可依法申請適用,各產業(包括服務業)均可同享租稅獎勵之效益。
二、嚴謹訂定適用範圍,僅納入高度創新研究發展活動:
僅限於符合高度「前瞻性」、「開創性」、「風險性」與「外溢性」之研究發展活動支出,始可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投資抵減租稅優惠。
三、行政機關橫向專業分工之審查機制:
1.各產業主管機關負責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及公司與國外業者共同研發專案認定之申請及創新研究發展事實之認定
2.稽徵機關負責支出項目、金額及憑證之審查
申請程序:(除應專案認定者外,其餘應辦理第1、2項才可適用研發抵減)
1.資格取得:
公司應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截止日後1個月內(以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公司為例,即於次年2月至6月間),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事實之認定,始取得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之基本資格。
2.適用抵減時:
公司從事研究發展之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本辦法第12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送請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
3.如屬須專案認定者,應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專案認定:
公司如有該辦法第4條規定之專用技術、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費用,第6條規定之委託國外大專校院、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或與國內、外業者共同研究發展之支出,應於費用發生當年度或首次分攤支出之年度(曆年制之99年度案件為99年12月31日前)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專案認定申請。
財政部將於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表及網路申報軟體提醒公司注意上開申請期限之規定,以利新制度順利推動。
相關法令:
資料來源:賦稅署99/11/10、北區國稅局100/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