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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家房屋開立商店又設立公司,負責人與房屋所有權人係同一人,均無收付租金,稅負卻大不相同。
- Details
- Category: 營所稅
- Published on Thursday, 20 October 2011 17:19
- Hits: 6147
未收租金,卻要繳稅,乍見無理,實依法有據。
一、法律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
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二、實際情況:以下均無收取租金 (無償借用)
房屋使用情況 |
應/否設算租金收入 |
理 由 |
借給公司登記使用 |
須設算 |
供營業使用 |
借給事務所使用 |
須設算 |
供執行業務使用 |
商店使用(本人獨資) |
免設算 |
視同自用 |
商店使用(合夥) |
依出資比例或契約約定設算 |
自己部份視同自用 |
借給配偶使用 |
免設算 |
視同自用 |
借給直系親屬使用 |
免設算 |
視同自用 |
亦即,沒有收取租金之「無償借用」,不一定免設算租金收入,須視情況而定。
三、無償借用免設算租金條件:個人將自有房屋無償借給他人.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須符合下列條件,才可免設算租金收入:
(1)無償借用契約 (需當事人以外之2人證明)。
(2)法院公證
5.房屋稅率:房屋供營業與住家使用,房屋稅率大不相同
用 途 |
稅 率 |
說 明 |
營業用 |
3 % |
公司、商店等營業使用 |
住家用 |
1.2 % |
住家(含租給別人當住家用) |
非營業非住家用 |
2 % |
醫院、診所、職業事務所、人民團體 |
房屋稅 = 房屋課稅現值 × 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