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從事出租建物行為,收取租金,應否課徵營業稅?

個人 出租自有建物 或 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予第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98年1月1日起,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1. 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含設置有形之營業場所 或 設置網站)→ 工作地點
  2. 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
  3. 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 → 組織合作→營業行為

未符合上述情形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按租賃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