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804119810 號

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修正規定

一、 為加速推動臺灣經濟國際化,鼓勵外籍專業人士來臺服務,明定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

二、 本適用範圍所稱外籍專業人士,包括已在臺工作者,但由於身分認定之疑慮,對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及其他國家國籍之雙重國籍者,應排除適用

三、 本適用範圍所稱租稅優惠,係指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以下簡稱雇主)為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依聘僱契約約定,所支付之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至一定期間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得以費用列帳,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四、 本適用範圍之適用對象,參照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相關規定訂定,並以外籍專業人士從事下列工作者為限:

  1. 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工作。

  2. 交通事業工作。

  3. 財稅金融服務工作。

  4. 不動產經紀工作。

  5. 移民服務工作。

  6. 律師、專利師工作。

  7. 技師工作。

  8. 醫療保健工作。

  9. 環境保護工作。

  10. 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工作。

  11. 學術研究工作。

  12. 獸醫師工作。

  13. 製造業工作。

  14. 流通服務業工作。

  15. 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16. 專業、科學或技術服務業之經營管理、設計、規劃或諮詢等工作。

  17. 餐飲業之廚師工作。

  18. 其他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五、 參照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認定而享有租稅優惠之外籍專業人士,其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須滿一百八十三天,且全年取自中華民國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須達新臺幣(下同)一百二十萬元;外籍專業人士當年度在臺居留期間未滿一年者,該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應稅薪資須達一百二十萬元

例外:雇主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得不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一百二十萬元之限制。

六、 有關適用租稅優惠外籍專業人士之認定,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理;雇主有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時,由財政部先送請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審查意見,並得召開專案審查會議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