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誠 NEWS
-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費用及伙食費
- 營利事業交易新制房地所得額不得減除土地增值稅
- 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贈與配偶財產,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且該贈與財產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
- 財政部訂定發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
- 營利事業加計漏報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仍須處罰
- 跨境電商貨物課稅 將成趨勢
- 買賣「比特幣」是否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稅範圍及是否適用委託代銷
- 各級政府機關自96年度起依行政院規定支用特別費(禮金、奠儀等)之課稅規定
- 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
- 新法時薪制薪資及加班費計算
- 新舊制下月薪制加班費算法比較
- 一例一休新法簡報
- 2017年元旦起,新制彙總
- 月子中心收服務費 醫美非醫療勞務 要稅
- 「月子中心」及「產後護理機構」課稅大不同,請業者依相關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稅捐
- 健保不給付項目
- 國稅局提出十四種必查條件
- 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 跨境電商課徵營業稅問題
- 無實體股票及實體股票如何拋棄事宜
未分配盈餘漏未申報案件,該年度經核定有短漏報所得者,除補稅外,仍須處罰
- Details
- Category: 營所稅
- Published on Monday, 24 October 2011 15:13
- Hits: 4709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如經稽徵機關查獲有虛報或浮報營業費用,除依規定補徵稅款外,並按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如為應申報未分配盈餘之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規定,核定未分配盈餘應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依同法第110條之2規定處罰。
該局查核甲公司97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因虛報薪資費用致短漏報所得額,除依規定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第一罰),另甲公司97年度之未分配盈餘亦短漏該筆所得額,經該局核定補徵97年度未分配盈餘應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規定處罰(第二罰)。
甲公司主張該筆虛報薪資費用97年度已補稅並處罰在案,為何9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還要再一次補稅及處罰?經該局說明,由於虛報薪資費用導致甲公司申報之97年度未分配盈餘發生短漏報情事,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規定仍應依法補稅及處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經稽徵機關查獲虛報或浮報營業費用情事,於辦理該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將該筆短漏所得額列報,以免因漏報所得而遭到補稅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