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庫藏股票獎酬員工費用化之課稅規定

法律依據: 所得稅法 第 三十二 條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97.8.27台財稅字第09704543850號

摘要: 核釋公司以庫藏股票獎酬員工費用化之課稅規定 

主旨:
一、公司依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規定購回其股份轉讓予本公司員工者,自97年1月1日起,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9號「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及96年10月12日(96)基秘字第266號函規定認列之薪資費用,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參照本部97年6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5210號令有關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列報薪資費用之規定辦理。

二、公司以低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者,如無既得期間,應於認列薪資費用之年度,以每股折價(即員工認購價與公司買回價之差價)乘以員工實際認購股數計算之折價總額,列為該年度之其他收入課稅;如有既得期間,應於既得期間屆滿年度,以每股折價乘以員工實際認購股數計算之折價總額,列為該年度之其他收入課稅。

三、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3及公司法第167條之2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並以庫藏股履約者,其庫藏股折價之處理,應依照上述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