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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未依規定扣繳申報之處罰
- Details
- Category: 營所稅
- Published on Tuesday, 25 October 2011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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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罰規定:
依據稅務違章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之規定,未申報或短漏報依規定應課稅之所漏稅額在新台幣10,000元以下者。但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經調查核定所漏稅額在20,0000院以下者
處罰規定:
漏報有開扣繳憑單的所得
處所漏稅款0.2倍之罰款。
漏報未開扣繳憑單的所得
處所漏稅款0.5倍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