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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部分商品因過期而無法出售須報廢,應注意那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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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 營所稅
- Published on Tuesday, 25 October 2011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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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辦理年終盤點,若發現部分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或加工製造等因素而須報廢者,除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經查明屬實者,始准認定。中小型企業如有商品或原料報廢時,應記得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依據前述規定處理,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