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經營困難,若要註銷登記,須注意稅法上那些相關規定呢?

財政部高雄巿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營業登記。另按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45日內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並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清算所得。國稅局說,公司設籍在加工出口區內,應先向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或分處補辦註銷登記後,再向該局辦理清決算申報。